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97493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8435号 |
| 案号 | (2019)津0103执57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200万元、支付截止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101873.7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200201201100000044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景君、王义起、景建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景君、王义起、景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傲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景君、王义起、景建华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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