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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连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374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丽民初字第3034号
    案号 (2018)津0110执恢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玲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周连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李小玲有权在196万元的范围内以被告刘淑芳设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福东北里32号楼1门2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李小玲有权在126万元的范围内以张凤荣设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丽新里10-2-201-2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李小玲有权在126万元的范围内以张凤荣设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丽新里10-2-301-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李小玲有权在126万元的范围内以张凤荣设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丽新里10-2-401-4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李小玲有权在126万元的范围内以张凤荣设立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丽新里10-2-501-5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连友、刘淑芳连带负担。被告张俊龙、张福玉、张福琴、张富宝以张凤荣的遗产对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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