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卫公罚〔2019〕1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9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77号3幢的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魏琴、张晓雯、欧阳浩3人正在前台工作,现场不能出示健康合格证明。同日,我科室对本事件进行了案件受理,同时经请示领导同意立案。2019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受委托人王慧芬进行调查问询,你单位提交了从业人员张晓雯、欧阳浩2人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承认单位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魏琴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提交了从业人员魏琴2019年4月11日办理的健康合格证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证据1:2019年4月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2019年4月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3名从业人员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本机关责令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公共场所服务工作的事实;证据2:2019年4月10日对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慧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慧芬承认舟山市泰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魏琴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和张晓雯、欧阳浩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事实;证据3:《委托书》1份,证明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芳委托王慧芬来本机关接受调查并处理本案的后续事宜的事实;证据4:舟山市康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芳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身份信息,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法律责任。证据5:2019年4月19日《检查表》1份、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已对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9年5月7日已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7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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