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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保监罚〔2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单位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产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1-05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