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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054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11123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9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助原告骆冠星、郭宝颖办理将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22号1510房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骆冠星、郭宝颖名下的手续;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骆冠星、郭宝颖支付违约金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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