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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潼南市监处字(202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米照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