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潼南市监处字(20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7 |
决定机关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米照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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