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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兴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国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3714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4908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3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8-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兴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永凯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款334万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虞一江、虞国玉对于被告丹阳市兴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原告丹阳市永凯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五分之一的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a)预交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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