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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元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55****2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6027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恢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银川元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运费3606948.4元; 二、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运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元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灵武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03元,由原告灵武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30元,被告银川元佑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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