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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765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9民初3126号
    案号 (2017)冀0929执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伟借款100万元,并以该借款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史淑伟、宋云柱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常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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