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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庆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7656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6662号
    案号 (2017)津0110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裕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625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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