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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2176****95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黑0603执1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朴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万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 012 092.5元、违约金50万元,合计人民币4 512 092.5元; 二、在朴明军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朴亚斌、张军、申建亮在保证范围内共同对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中的293742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被上诉人大庆市丰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大庆市万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2480275.2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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