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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19]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3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八千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