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伟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15****80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3民初4598号 |
案号 | (2017)闽0503执52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2470万元、利息1071465.42元、罚息362626.88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利息1071465.42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福建省南安市华洲石业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振泰石业有限公司、吴文科、吴红丝、吴德东、吴雅燕(在其与吴德东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吴德癣高月珠(在其与吴德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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