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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15****80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3民初2296号
    案号 (2016)闽0583执3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文科、吴红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世央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3400元);二、被告福建振泰石材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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