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汽行处字〔202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牙科石膏”1袋(385g);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7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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