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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490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3397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学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萍借款本金26700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本金2670000元自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0元,由原告负担1440元,被告负担2816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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