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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7〕1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罚款139109.77*5%=6955元。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罚款139109.77*5%=69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8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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