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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斯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3241969****3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52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内0526执2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包元旦、康哈斯其木格(又名高娃)、包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高淑华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始,向原告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2分标准计算的至还清本金止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包元旦、康哈斯其木格(又名高娃)、包海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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