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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1MA****QK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1民初149号(2021)皖04民终1039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3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安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毛虎支付租赁费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徽安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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