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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市东乡区远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9MA****FB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9民初1833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远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万志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的未付利息为545.18元;自2020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64元,由抚州市东乡区远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万志远负担1063.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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