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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兴罗兴纸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566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22民初2874号
    案号 (2019)浙0522执3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姬凤勤、罗连芳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6016.35元、利息39291.3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合计565307.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26016.35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罗亚琴、刘国安、徐美英、长兴罗兴纸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亚琴、刘国安、徐美英、长兴罗兴纸箱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姬凤勤、罗连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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