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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17日11时10分至12时11分,被处罚单位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首南街道环镇路与景江路路口西北侧场地设置消纳场所收纳建筑垃圾,场地内收纳建筑垃圾量约50立方米,用于场地垫高,且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6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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