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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金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MA****9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7974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3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洪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65477.74元及利息损失(以65477.7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利辛县金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元,保全费737元,合计2329元,由被告蔡洪明负担,利辛县金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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