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红个环罚字〔2021〕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提交2020年年度执行(守法)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对未提交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守法)报告季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4 |
决定机关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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