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09****1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3795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23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内工程款792992.5元及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1406861元。二、如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施工的金诚集团苏南总部大楼智能化专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0631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0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77580元,由原告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26元,由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7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1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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