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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俊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09****1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5民初2682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玉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8166.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908166.2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如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金城集团苏南总部大楼1号楼1层大厅、2-19层的公区即公共电梯及卫生间、-1、-2层电梯厅;2号楼的1、2、3、13、16层整层,4-12层、14、15、17层公15共电梯及公共卫生间、-1层电梯厅室内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908166.27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玉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7167.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37167.93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如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施工的金城集团苏南总部大楼1号楼18层办公区域、2号楼17层办公区域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337167.93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玉堂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635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2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9405元,由被告负担47821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7821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7821元缴纳16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228400407194764662;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鉴定费195004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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