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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乐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685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06民初2193号
    案号 (2017)鄂0106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孙电、肖力与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就武汉市徐东大街50号东湖春树里1-1-9号商铺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14个月租金(税后)100,920.96元; 三、原告孙电、肖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3.50元,由被告湖北普提金商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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