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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高罚-14字〔2020〕第11号-2515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8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