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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42257****73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22民初3835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镇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从2017年4月2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吴震海、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家辉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吴镇宇、吴震海、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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