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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十堰龙潭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2269****27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民终2494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恢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湖北玄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968.75万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三、上诉人吴建国、被上诉人饶会均、湖北十堰龙潭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魏祖菊对上诉人湖北玄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的部分向湖北玄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上诉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9.5元,由上诉人湖北玄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国、被上诉人饶会均、湖北十堰龙潭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魏祖菊负担60909.5元,由被上诉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上诉人吴建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700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湖北玄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上诉人十堰武当珍品汇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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