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越城综执罚决〔2020〕00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情形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且当事人已停工,积极改正,建议作出以下处罚意见: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陆拾捌万陆仟肆佰零壹元叁角陆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6 |
决定机关 |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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