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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金阳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琦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55****07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9111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6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金阳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150万元人民币,7并支付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3580元;二、原告连云港市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东海县金阳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5件水晶物品)依法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于原告连云港市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项行使质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张其军、汤玉梅、张政、张学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于原告连云港市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二项行使质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原告连云港市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张其军、汤玉梅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对东海县牛山镇干休巷10号1-2-3012不动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东海县牛山镇和平东路29号东盛晶城大院12-2-401不动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不超过7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8元,由被告东海县金阳珠宝有限公司、张其军、汤玉梅、张政、张学娇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8费2079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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