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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488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84号
    案号 (2016)渝01执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郑明川借款本金500万元,并从2014年4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向原告郑明川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郑明川支付律师代理费19328元。 三、被告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建明、秦渝、唐静、唐巍、唐岭对被告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郑明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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