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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9488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19号
    案号 (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5-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县恒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琦债务本金16009000元,并自2014年5月21日始按年利率6.15%的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债务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建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县正大煤业有限公司、唐建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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