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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24****28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619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9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34926.95元;二、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34926.95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179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60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9535元,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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