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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8124****28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3547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达尔胜建械有限公司租金 1 755 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达尔胜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595元及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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