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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凡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665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4978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2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侠彦与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2日签订的《留房确认单》; 二、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侠彦借款本金336,000元; 三、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侠彦借款本金336,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自200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不超过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山川雅苑”楼盘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即3,170元,由被告辽宁山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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