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50057****62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5698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19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963542.98元。二、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9963542.98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12率的双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25000元。四、驳回原告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719元,由原告常州正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791元、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928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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