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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武市监港罚【202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款525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3.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30
    决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