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凤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10****00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民终10068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24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三、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刘庆芬偿还上诉人刘晓红借款本金771万元;四、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刘庆芬给付上诉人刘晓红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7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被上诉人应偿付上诉人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五、驳回上诉人刘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庆芬、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534元,由刘晓红负担2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8元,由刘晓红负担5781元,由刘庆芬、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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