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10****00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206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29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本金19500000元、租赁利息793000元,共计20293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日的逾期利息3364639.35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日的违约金3364639.35元,并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如果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清偿债务,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遵他项(2014)第154号的位于河北省遵化市楼似山村东南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遵房房他证遵镇字第00481号的位于河北省遵化市楼似山村东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井印对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债务向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代被告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340元,由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印共同负担180000元,原告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3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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