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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凤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191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397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5760元,并自2017年8月1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357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保全费人民币1220元,合计人民币4240元,由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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