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凤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10****00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201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97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日期 | 2018-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贷款本金299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起分段计算至偿清贷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止;以29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偿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违约金1750542.39元; 三、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12000万元为限)。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12000万元为限)。被告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422元由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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