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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凤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191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1059号
    案号 (2017)冀02执12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TS091012016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1890万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遵化市绿野饮料有限公司、遵化市蓝猫蛋白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星烁锯业股份有限公司、张井印、徐国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抵押权人)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名下位于遵化市汤泉乡楼似山村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685-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名下他项权利证号为遵他项2015第00371号的他项权利证上登记的位于楼似山村东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TS04(高抵)20150038-22《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中所罗列的原水单元、多介质单元、活性炭过滤单元等10套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44元,减半收取688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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