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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市监药罚字 〔2019〕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复方桔梗止咳片(标示安徽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1001)检验项目【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该批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决定机关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