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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亚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064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吴江商初字第02060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5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偿付利息12033.33元(截至2014年9月17日)及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600元。 三、被告陆亚南、吴江一帆服装有限公司、姚新荣、章杏芬、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沈金虎、戴亚芬、王正舟对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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