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亚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06420-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70号 |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46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8-18 |
| 发布日期 | 2015-10-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金虎、戴亚芬返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79000元、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金帝时装有限公司、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陆亚南、王正舟、王永翔、潘向红对被告沈金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钱文其在3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沈金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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