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市监处字〔2019〕344号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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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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