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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164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02执2584号
    案号 (2019)豫1402执恢4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张鑫、赵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凤云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6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60万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南众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本金26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张鑫、赵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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