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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164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4民初45号
    案号 (2018)豫14执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洪军下欠利息52500元、借款本金590812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5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默应偿还的上述下欠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赵默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开封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468元,由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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